(二十七)对口帮扶。建立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建共享的社会扶贫机制,完善社会扶贫资源整合机制,统筹安排对口帮扶单位,确保社会扶贫取得实效。每两年对参与社会扶贫贡献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大扶贫格局。组织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侨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联县、带乡、驻村的对口帮扶活动。建立发达县(市)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工作机制,继续深入实施“616”对口支援工程,推进“1+1”对口帮扶行动。各市、州、县要组织实施对口帮扶工程,每1名党政领导要带领3个以上部门,连续2年帮扶1个重点贫困村完成整村推进规划任务。
(二十八)军队扶贫。充分发挥军队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把地方扶贫开发工作所需与部队所能结合起来,实现军地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和加强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九)村企共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互惠互利、共建共赢的机制,组织和动员各类企业到重点贫困村兴建基地、联办企业,带动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十)党员帮带。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等活动,组织1名或多名党员干部、采取多项措施结对帮扶1户贫困户,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三十一)民间扶贫。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充分发挥老促会、扶贫基金会、扶贫开发协会、慈善总会等社团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
七、政策保障
(三十二)财税政策。把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扶贫投入依照《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规定,按国家扶贫投入的40%-50%配套安排;市、州、县也要逐年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总量。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贫困高中生的资助政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依法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对贫困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三)投资政策。加大省级财政性投资力度,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各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和资金时,要体现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和照顾。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提高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投资项目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提高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重点老区乡镇和省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的通村水泥(沥青)路补助标准。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