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优先战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有供地权限的市辖区比照县(市)进行考核。
第三条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以控制用地总量、突出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即上一年1月至12月。
第六条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一)实际投资额。考核已供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情况。
(二)投资强度。考核单位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工业用地实际投资强度。
(三)土地供应率。考核已批准用地供应情况。
(四)土地利用效率。考核单位面积建设用地产出情况、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工业项目进园区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变化情况。
(五)违法用地情况。考核违法用地规模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