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沿溪各有关乡镇瓯江河道(水域)渔业管理权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沿溪各有关乡镇瓯江河道(水域)渔业管理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县瓯江河道(水域)渔业健康发展,方便渔政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及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沿溪乡镇区域范围内的河道渔业管理权赋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范围:秋炉、毛垟、沙湾、英川、鸬鹚、标溪、梧桐、大均、鹤溪等9个沿溪乡镇。
  二、管理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三、管理权限:
  1、在区域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渔业收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浙价费联〔1992〕15号文件规定执行,票款按“双限”规定上交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统一上交县财政专户年终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收取。
  2、各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人员及名单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额定并上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审核后负责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