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出台《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
4、落实工作经费。配套试点起动工作经费。年度业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居民个人缴费、市财政奖励代缴的5%、养老金发放总额的2%及省、市财政补贴的1%安排工作经费;区(镇)业务经费由农保经办机构拨付,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元安排工作经费,其中区(镇)每人每年2元、村(居)委会每人每年3元。
5、举办居民养老保险及系统操作业务培训;印制下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各类表格、《政策宣传及经办程序》等。
(二)参保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
1、组织宣传发动。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各区(镇)蹲点帮助指导,各区(镇)组织干部、业务人员进村入户面对面政策宣传,组织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以及属于特殊参保对象的相应证件。
2、参保信息录入。各区(镇)应在8月20日前,完成本区(镇)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人员(属本市非农户籍满10年或现为本市非农户籍在海南省户籍满10年、未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料审核录入工作;9月20日前完成其他应参保人员资料审核录入工作。
3、参保信息复核。各区(镇)8月20日前,要将本区(镇 )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参保资料送市农保经办机构,经市农保经办机构核定,集中到农信社开设个人养老金存折,导入信息系统;其他应参保人员资料在9月20日前报送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组织信息复核、开户及开户信息导入。
4、核发基础养老金。8月底前,市农保经办机构完成基础养老金发放核定工作,基础养老金发放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发放,制度实施时已符合领取条件,从2011年4月起执行。
(三)保费征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下发缴费存折。10月15日前,各区镇要将居民缴费存折发至个人手中。并督促参保人员,在10月31日前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
2、第一次银行代扣。10月31日,市农村信用社对参保人员进行第一次扣款。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通报。
3、第二次银行代扣。各区(镇)要对第一次扣款未足额到账人员,组织干部、村(居)协办员上门征收,并将保费存入缴费存折。12月10日前,市农村信用社代扣2011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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