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1〕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三亚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1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2011年10月底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筹资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2、实行缴费与补贴挂钩,多缴多补。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 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档次的,市财政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再给予每人每年补贴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