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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上述标准为最低标准。

  (二)连续3个月,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以内,即自动停止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在物价上涨期间,已经按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可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国家、省已经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了足额的价格补贴的,可不另行发放。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应按正常程序,参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国家、省按照相关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和物价上涨情况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停止对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价格临时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

  四、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贴、本级安排、资金结余和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统筹等解决。

  五、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总责,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县物价局: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会同县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临时价格补贴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将临时价格补贴执行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民政局:密切关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相关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密切关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状况,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五)县财政局:积极向省、市财政争取相关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县统计局:密切关注、准确提供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测算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对我县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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