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健全我县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发〔2010〕40号、湘政发〔2010〕30号、怀政发〔2011〕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群体。
三、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程序及补贴标准
(一)连续3个月,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第4个月拟定包含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资金来源、发放方式等内容的补贴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确定。经测算,具体标准如下:
居民生活费用指数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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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5%(含10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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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含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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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含1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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