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得16分。对管辖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酌情扣10分;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不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每件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l 件的,扣2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裁决行政赔偿的,每件扣4分。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因不履行职责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 (15分)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的,得1.5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甚至拒绝查处、纠正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强化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威的,得2分。不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没有组织听证的,每件扣1分;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酌情扣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投诉的,得1.5分。未建立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或受理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得1.5分。不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人,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五) 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持证亮证上岗执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六)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搞好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统计及经验交流的,得2分。领导或指导工作不力,不按要求进行综合统计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九、行政救济 (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