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县(市)评议考核由地区评查组当场确定5-6个单位随机评查。
2、地直被评查单位应将工作汇报、行政执法卷宗及评查所需的其他材料携带到本通知规定的地点进行评查。
附件2: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
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12分)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三)领导集体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重大、难点问题的,得4分。行政执法效果不佳,行政管理秩序混乱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分;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能得到彻底治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 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并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和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0分)
(一)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公示的,得3分。未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扣1分;未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的扣1分;未进行公示的扣1分。
(二)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得3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未进行执法责任分解的扣2分;未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的扣1分。
(三)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的,得4分。未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扣3分;建立配套制度但未认真贯彻执行的扣1 分。
三、队伍建设及管理 (8分)
(一)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有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的,得3分。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不得分;有计划未组织落实的,扣2分或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