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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无主尸体,保存期不超过30天,需延长保存期限的,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延期保存,上述费用由县(市)财政承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火葬区内五保户遗体处理费由各级敬老院承担;火葬区内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遗体处理费由各级社会福利院承担;火葬区内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遗体处理费由地区财政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低保户遗体火化费用应按成本价收取。
  第十七条 遗体火化后,由殡葬管理部门发放火化证,对符合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凭火化证领取。应当火化而土葬的,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撒播、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或撒入人畜饮用水源中。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边远农牧区、边远山区及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定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内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亡故后实行火化。
  土葬改革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墓;乡、村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益性公墓。
  土葬改革区内公益性公墓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建设和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安葬行政区域以外人员的遗体。
  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 各县(市)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可以土葬,但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土葬。
  少数民族党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城镇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应在各县(市)划定的穆斯林公墓内进行安葬。不在此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将被安葬在其所属乡(镇)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符合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由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公墓安葬证发放。
  严禁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严禁乱埋乱葬。

第四章 公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墓是依法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遗体、骨灰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墓应服从县(市)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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