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坚持对灌溉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全面实行高效节水的原则。
(二)目标要求
全面彻底解决区域内农业水土开发用地遗留问题,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新的农业水土开发行为,确保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地政、水政管理严肃性,使区域农业水土开发用地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处理期间,水利部门暂停水井更新审批,电力部门暂停新增电源,确需更新水井或新增电源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地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主要内容
1.2005年5月以前批而未开、批而少开、批而多开的土地;
2.2005年5月以后新开发的土地;
3.2005年5月以前批准的机井未办理取水许可的;
4.2005年5月以后未经批准新增的机井;
5.陆续零星开发的土地(含田间地头开发的土地);
6.对2004年12月公告注销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是否继续开发等情况,土地转让、转包情况,以及水土开发中供水来源和供电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并进行整治。
因改善民生、生态环境和新农村建设所新增的政策性设施农业、生态林建设、扶贫开发用地,不属本次整治的范围。
三、开展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1月10日前)
由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兵地国土资源、水利及地区电力部门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共同对县(市)、团场农业水土开发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
(二)汇总分析抽查阶段(2009年11月11日一1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整治管理工作组对调查汇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选择重点区域进行抽查,最终形成书面清查工作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遗留问题处理及确权阶段(2009年12月1日一2010年3月10日)
由哈密区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哈行署发〔2006〕15号)和解决农业开发用地遗留问题有关安排,对存在的各类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根据土地熟化情况和水利部门核定的供水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3月11日一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