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偿债资金来源
筹集偿债资金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将以卫生财务年报中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汇总表》。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地区将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级政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市)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县(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地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建立医改办(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地区债务逐笔清理、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的认定及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报地区医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