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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时,应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

  (五)省政府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省政府的规定启动。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二)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编制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测算和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县、区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广元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广元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

  在广元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按广元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启动联动机制后,保障对象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发放。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从中安排部分用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由省财政下达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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