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府办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人员。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广元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5%以上时,启动联动机制。
在广元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暂以广元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当广元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点及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