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研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方案设计以及批后管理等有关问题;
(十七)研究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使用安排;
(十八)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工作事项;
(十九)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部门、县区政府能独立解决的事项;
(二)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三)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副市长审定;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指定或安排议题。
第七条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八条 经市长或副市长审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处室于会前分送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处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处室及时通知领导和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二)材料准备。市长办公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
(三)会议签到。参加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参加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应工作处室作好会议记录,同时采取录音记录方式。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移交秘书处文电室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会议汇报。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指定的人员汇报。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