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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的通知
(连政发〔201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及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协调问题,推进工作,研究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省专项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

  (三)研究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四)听取市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六)研究涉及多个部门和县区,牵头部门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研究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一般性工作和具体问题;

  (八)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专项工作;

  (九)讨论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十一)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方案;

  (十二)研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三)研究全市供地指标安排有关问题;

  (十四)研究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及土地价格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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