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公 文 审 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连政发〔2011〕18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呈送给分管副市长签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一般性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秘书长签发。其中,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文字把关,并提出呈签意见。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以传真电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