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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县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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