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和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档次、统一补贴标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