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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以及城镇燃气、 供水排水的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内容;在进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 组织审查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应把建设单位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措施纳入审查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法审核、查验建设、施工、监理落实项目的工业灾害防治措施情况, 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现危及城市安全的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和科学处理,对非法违法建设活动予以制止和查处,并依法拆除存在工业灾害威胁的违法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内道路运输(含城市公共交通及站场、汽车站场)、水上交通及港口、码头对城市安全构成危险的灾害危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在汽车站场、港口、码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负责危险物品运输车船安全条件和资质的审查、监管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文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灾害防治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对城市国有企业工业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落实企业工业灾害防治资金、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政府及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危及城市安全的特种设备工业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检验检测和整顿治理。
  旅游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旅游的工业灾害进行防治。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灾害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大型游乐设施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气象部门: 负责开展城市工业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负责城市工业企业、建筑物、塔类设备等的防雷监管工作、负责施放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天气预报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对所辖变电站等威胁城市安全的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 监测与治理; 在组织城市电力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相应的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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