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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 理顺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理顺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水利站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水利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水利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 择优录用; 现有乡镇水利站人员必须经县级水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 竞争上岗; 县级水利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在县域内调动乡镇水利人员, 负责乡镇水利站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 在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后, 乡镇水利站的负责人由乡镇任命; 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考核工作,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 乡镇水利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乡镇管理。 乡镇水利站必须完成县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也要完成乡镇交办的工作任务。
  2、 科学定编 强化服务职责
  (1) 合理定编定岗。 乡镇水利站是县级水利部门在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执行机构, 具有组织、 指导、 协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农村水利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机构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按照精简、 效能的原则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工作量, 综合考虑乡镇灌溉面积、 水利工程数量、 防汛抗旱排涝任务、 山洪灾害防御等因素, 科学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 根据各地实际,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 核定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含洞庭湖堤垸管理单位原已并入乡镇水利站的)。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公益性人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各地要因地制宜, 依据乡镇水利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核定的财政支持的事业编制, 可设置专业性或综合性岗位, 并明确规定岗位的具体职能职责。
  (2) 强化服务职责。 乡镇水利站要切实履行农村水利公益性管理服务职能职责,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 防汛抗旱、 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 河道管理、 农村供水、 水土保持等工作, 具体指导各类企业、 个人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开展农村水利服务, 参与协调农村涉水事务, 协助水政执法与水法规宣传等工作。
  3、 深化改革 加强队伍建设
  (1) 建立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 根据按需设岗、 竞争上岗、 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的原则, 确定具体岗位, 明确岗位等级, 聘用工作人员, 3年一聘。 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水利队伍, 实行聘用制管理。 乡镇水利站人员的进、 管、 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不得调进、 任用“自费编制” 及其他挂靠收费供养的人员。 各级水利部门要制定基层水利人员培训规划, 建立培训教育机制, 以提升基层水利服务专业技术能力为重点, 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 乡镇水利站人员培训费用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或者在各级水利基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费用中列支。 采取优惠措施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优秀人才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
  (2) 精简队伍,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县(市、 区) 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 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 多方筹措资金, 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人员,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临时聘用人员、 借用人员、 挂靠人员等予以解除关系或清退, 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 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 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 实行竞聘上岗。 未聘人员要合理安置或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对分流安置人员所需经费, 由县级财政统筹足额解决。 对于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的, 应按有关规定, 要严格程序, 完备法律手续。
  (3) 健全考评机制。 县级水利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乡镇水利站岗位职责,确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 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 建立县级水利部门、 乡镇政府、 服务对象等参与的考核机制, 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建立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 决定聘用人员续聘与否。 要按照“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 改革分配制度, 将乡镇水利站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 工作业绩挂钩, 充分调动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 维护稳定 完善保障机制
  (1) 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乡镇水利站公益性服务职能和性质, 县级财政将水利站人员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由财政全额负担。 省级财政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 对改革后的乡镇水利站人员经费予以补助,重点向少数民族、 贫困地区倾斜。
  (2) 完善社会保障。 落实乡镇水利站人员的社会保险。 按照属地原则, 乡镇水利站编制内人员,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分流人员、 编外人员按相关政策办理社会保险。 各级政府要在改革前组织财政、 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按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清理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 补齐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补缴, 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公益性水利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等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5.3.2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 确定组建形式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 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 注重实效、 政府指导、 农民自愿、 自主管理” 的原则, 大力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原则上以“一村一会” 的形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也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采取一库、 一塘、 一堤、 一厂、 一站一会及以水系、 渠系为单位等形式组建。
  2、 明确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以服务组织农户为己任, 统一管理田间用水, 组织用水户建设、 改造和管护农田水利设施, 合理确定用水调配方案和水价标准、 解决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 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提高用水效率, 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 长效运行。
  3、 规范运行管理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要成立由乡镇水利站、 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 对农民进行用水知识宣传, 明确灌溉边界, 划分用水小组, 选举用水户代表, 推选执行委员会候选人, 对辖区内农民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执委会成员, 制订并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通过章程以及用水管理、 工程维护、 水费收缴、 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 责任、 义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 减免费用、 主动服务, 大力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乡镇水利站应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4、 健全监管机制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以“民办、 民管、 民受益” 为原则, 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原则上要设立监事会。 所有涉水事务、 财务状况、 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 接受用水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水利站的监督。 要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 设置公告栏, 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 用水量、 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 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由其管理, 也可以采取承包等方式交给专业化公司、 个人或用水小组管理, 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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