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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切实用好国家扶持产业、 行业、 项目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抓好增值税转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 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 拖延纳税人在税收方面依法应享受的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享受高新技术、文化企业转制、 民政福利、 再就业以及公益捐赠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 一律由税务部门先停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并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
  (四)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开展税务稽查专项行动, 对税收征管基础相对薄弱、 税收管理偏松、 涉税案件发案率偏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 宏观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 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 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 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不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的, 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严厉打击伪造、 倒卖、 虚开发票, 利用做假账、 多套账、 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对构成犯罪的, 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全力维护新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 各地要严格按新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范围、 分享比例和预算级次办理税款入库, 严禁违规改变税种属性, 严禁擅自变更入库级次, 对个别税款入库级次有异议的, 应及时报请省财政厅协调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款入库级次数据质量考核机制, 不定期对各地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税收入库管理, 防止税款混级混库。 各级财政、 税务部门对发现的混级混库收入,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库。 对不按规定进行调库的, 由上级财政部门通过结算扣回,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
  (一) 强化税源管理。 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源监控, 强化对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 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规范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证明开具管理, 严格执行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 严控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 规范个体及零散税收管理,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双定户、 非正常户以及个体建账大户的纳税管理。 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继续扩大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的应用面,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后续应用管理。 继续扩大银行卡缴税的应用面, 逐步将所有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部纳入横向联网系统。 大力推进电子缴税, 提高税收入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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