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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11〕28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财政体制调整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 加强税收征管, 优化税收环境,规范财税经济秩序, 提高税收入库效率, 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我省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 税收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但有的地方在税收管理中仍存在税收收入计划脱离经济发展实际, 违规减免、 预缴、 缓缴、 转引税款、 混级混库等现象, 以及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不完善, 纳税人缺乏诚信纳税观念, 偷逃、 骗取甚至抗缴国家税收等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 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一) 坚决制止越权违规出台税收政策。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事。 坚决制止以改善投资环境、 发展地方经济等为名, 越权出台减免税、 缓缴税、 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变相减免税等政策。 全面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凡涉及越权违规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坚决纠正。 对违规出台的减免税或者变相减免税等规定, 财政、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并应立即上报至省财政、 税务部门, 省财政、 税务部门要进行查处, 及时制止和纠正, 涉及中央税收的问题要抄送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省级权限内的地方税减免政策必须由省财政、 税务部门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 严格规范税收减免审批。 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要严格遵守税收减免权限规定, 不得越权、 超范围或者变通批准减免税。 对地方税收的减免, 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 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不得越权擅自批准。 要规范减免审批程序, 严格按税法规定的操作流程逐级审核,不得越权或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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