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减免税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经办人要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减免税备案事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资料的档案管理,规范备案和报批文书。
报批类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及其有关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受理通知书、减免税批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度财产行为税分税种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年度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报批类)、《年度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备案类)随同上年度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总结报告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台账和契税减免事项台账按季汇总报省辖市税务机关备案。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占用耕地500亩(含5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台账和契税的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事项台账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应享受减免税的,应依法追缴,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审核审批责任制和行政追究制,坚持权利和责任挂钩,做到谁审批(核)、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