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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申请符合政策规定和法定形式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审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二)对报批类减免税减免申请依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纳税人的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三)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六条 对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报批类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核查。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于纳税人报送截止时间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进行汇总,于纳税人报送截止时间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接到各地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20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发送给上报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机关收到审批决定后10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转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 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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