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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第七条 本规程列举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事项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类(详见附件一),凡未列举的,请各地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列举的事项被新的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除以下减免税事项外,其他减免税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提出申请: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免征下一年度申请。对年度内新增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减免事项应在办理交强险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事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除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减免事项外,凡资料齐全、政策依据充分的,应当予以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自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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