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4号 2011年8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正确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特制定《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产行为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事项与权限
第四条 减免税事项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事项。
第五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第六条 减免税权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事项审批权限集中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其他报批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