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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民规〔2011〕2号 2011年7月20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增强体育类社会团体服务社会功能,提升全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公信力和影响力,扎实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实际,制订了《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实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登记满一个年度、上年度检查合格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省体育局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受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授权,省体育总会具体负责对所主管的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江苏省体育总会组织设立“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接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体育总会与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推荐产生。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或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承办初评工作。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业绩、社会评价四个部分。
  (一)基础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的合法性,名称的规范性,成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年度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评估项目。
  (二)内部治理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内部制度和活动管理等评估项目。
  (三)工作业绩包括:开展日常工作,举办赛事活动,参与公益事业,项目开发,服务绩效,信息披露,培训、交流、宣传活动等评估项目。
  (四)社会评价包括:社会效应、社会认可、相关职能部门评价等评估项目。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四条 按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满分为1000分。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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