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社会资源。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将各方面救助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确保救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效果。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体的结对帮扶、慈善救助及送温暖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并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各县要设立教育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就业援助等专项资金,坚持分类救助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救助程序全部用于社会救助。
在救助资金的管理上,社会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并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按计划将社会救助资金拨给同级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特困人口救助等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的各类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要抓好社会救助各制度间的衔接。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由多个单项制度形成的覆盖困难群众生活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每个专项救助制度是解决困难群众某一方面困难的具体措施。因此,必须衔接整合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已享受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的重灾民在享受定期定量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同时发给灾民救助卡,享受双重救助;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证》的特困家庭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公安部门办理非农户后,民政部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过多种形式,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编织一张广覆盖、有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这些社会救助制度还要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好、配套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