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制度。坚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月”活动;健全捐赠款物登记、保管、运输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搞好“定点农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3、慈善救助制度。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等民间团体的优势,争取国内外慈善组织和慈善人士更多的援助和合作;倡导并支持慈善组织积极开展特困家庭助医、助残、助学、助困等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义工”服务。要紧紧依托民政部门,下大力气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慈善资源,逐步建立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慈善组织,筑起一条集非营利性公益性慈善组织、基层社区、民间救助、志愿者队伍、邻里互帮等为一体的慈善救助渠道,形成上下贯通,覆盖面广的慈善组织体系和网络。要加强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公益组织的联系,符合条件的可吸收为团体会员,扩大慈善事业的参与面,共同搞好“大慈善”。
五、保障措施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各县政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轨道。各县要及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宣传、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社会救助方面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及各单项救助细则,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工作,并着重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发挥职能作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教育救助方面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其中无就业能力或暂时无法就业且家庭特殊困难的人员,要通过“就业援助”或“社保援助”的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社会救助对象,免交部分《卫生许可证》初审费。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通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