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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城乡就业援助。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对特殊困难人员中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通过政策扶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帮扶、党员干部联系包保等措施帮助就业。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给予补助进行“阳光工程”培训;将农村回乡的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技术学校予以补助进行半年至一年的技能培训。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4、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地、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有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及时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应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出具证明的部门查证。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持相关证件,享受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律师、公证、法律诉讼费的法律服务,从而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会互助制度

  1、重大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制度。大力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精神,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按照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发放捐赠款物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同时,在农村要充分发挥储粮会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作用和“蓄水池”的功能,增强储粮会在农村抗灾救灾的时效性,不断壮大乡镇政府救灾扶贫的能力。把民间自发的、小范围的亲邻相帮的互助互济活动通过有组织的引导,扩大到一个乡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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