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救助工作中,对受助人员的救助内容是在吃、住、站内突发急性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提供乘车凭证等方面给予救助;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可以按照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确定,住宿条件和其他救助标准,均以满足基本的健康和卫生需要为标准;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必须离站,决不能滞留站内,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
7、优抚救助制度。适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抚恤、优待标准的增长机制;建立全区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逐步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制度,逐步提高优待标准,使其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二)逐步建立专项救助制度。
1、教育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对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的助学制度。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均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以奖、贷、助、补、减等措施资助其子女完成学业,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
2、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符合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在按规定享受优惠医疗服务政策的同时,对无力支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城镇医疗救助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对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在救助对象上,以下三类对象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三是其他最低生活保障成员。各县都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证各项救助资金落实到患者手中。
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要突出重点救助对象,实施以证定补,分类施救,规范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有,一是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二是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人口;三是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对持有上述三证的人员,由县民政局发放《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各县政府都要制定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办法,明确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标准和资金补助办法,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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