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实现五保对象的“应保尽保”,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在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上,凡符合以下三种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都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一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确定五保对象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评议、在五保户所在村张榜公示、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民政部门逐一核实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对拟定的五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再次公示、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确定方法是:食品费(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当地恩格尔系数)+穿衣费(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0%)+医疗费(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0%)。对五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五保对象,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要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对死亡的五保对象或已完成义务教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以及其他不再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及时停止供养。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供养包括的内容有: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在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上,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乡民政部门将供养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发放情况应在《五保供养证书》中载明,并由经办人和五保对象签名。
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继续发挥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帮助五保人员的积极作用,使五保对象能够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6、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和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措施和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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