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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实施分类施保,加快全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目前海东经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150元。各县要按《低保操作规程》的要求,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协管员制度和评审会议制度。对低保对象的入保申请及审核、审查审批、困难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的确定等事项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做到有进有出。加强各类救助工作的信息化、微机化管理。对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无对象”、老年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单亲家庭成员,实行分类救助。在保障金的发放上,坚持社会化发放,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并逐步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在农村特困对象的确定上,对因病、因残、无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长期困难的农户纳入特困户救助范围。救助比例和标准一定三年不变,从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我区救助比例大致控制在农业人口的5%左右,标准为年人均补助100元。救助对象的确定,坚持本人申请、填写《青海省农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对象审批表》、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核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经村委评议确定救助对象之后,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救助方式上,以口粮救助为主,适当补助现金。救助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在救助期间救助对象生活确已好转的,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不再享受救助政策。同时,将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口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对核发的《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实行救助时,要以户为单位、以人为标准进行救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并根据财力状况,适时提高救助标准。在救助方式和发放办法上,按照确定的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于当年6月底前和10月底前两次发放救助款物,由乡(镇)集中统一,直接发放到户。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80%由省上补助,20%由各县财政列支。县级配套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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