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东地区地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东署办[2006]1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东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海东地区地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2000]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46号)以及《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国家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医疗补助金的使用、管理与现行财政体制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上范围的单位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为准。
(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对上述人员,均按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