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权限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应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启动改革的地区,要抓好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完成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等经济较发达村改革的基础上,将改革的对象引向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的村,让更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应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都要纳入“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内容,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或按月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三)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三资”问题的,应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