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到2012年底,全市乡镇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三资”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三是成员受益原则。要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