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市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服务业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目标考核,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及考核情况。
(二)建立调度制定。主管副市长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调度会议,听取各有关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落实重点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报告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业务主管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主管业务行业的服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四)建立分析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会,研究服务业运行特点、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机制
从2011年开始,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情况列为市政府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同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增速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重大服务业项目推进情况,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新增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管服务业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企业培育情况,对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