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查询,检测机构未获得对应质量监督机构信息的,应当将此情况作为参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在上报情况中需注明“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字样。
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的报送情况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进行汇总,督促不合格报告的委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报告涉及事项进行处理。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报送的参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通讯录中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上述变更发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质量管理处更新备案。
四、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检测机构上述报送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上报行为的,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检测机构改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并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的通知》(京建质[2009]4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通讯录
序号
| 区(县)名称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1
| 市监督总站
| 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市监督总站监督管理室
| 100161
| 83297582(电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