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突发事件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办函〔2011〕151号)的要求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的部署,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正在对汛期安全隐患进行再次排查整治。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为保证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定于近期对全市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突发事件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组织力量对重大在建工程项目、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危险路段、渡口码头、船舶、水库、行洪渠系、城市防洪设施以及危化品生产、加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治。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自查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于8月2日前将自查报告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政府应急办,电话:3115792,电子邮箱:lzszfyjb@163.com)。
二、组织检查
在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参加,组成市政府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组,分赴各区县进行检查。
(一)检查分组
第一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
检查对象: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
第二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检查对象:泸县、合江县。
第三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对象:古蔺县、叙永县。
(二)检查时间
各检查组应于8月1日至8月5日完成对有关区县的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牵头单位商成员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被检查的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