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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1439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增强全局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的监管工作。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主动加强与国资、工商、税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发债企业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
  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进行资产重组,需提前向我委通报。发行人应及时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我委。
  三、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需要披露的事项,均应及时披露并报我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债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市属企业报送我委,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
  四、发行人必须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需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委。
  已发债企业再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向我委提交已发行企业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账户。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发行人偿还本息6个月前与其沟通,督促其做好偿还本息准备。主承销商应及时向我委报送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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