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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10.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市委、市政府接到群众的正当服务质量投诉,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2%;出现群发性挤兑事件、压票或其他金融安全责任事故,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4%;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4%。

  市兴业、市交通、市招商三家新成立银行按年末实际贷款余额的0.05‰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不再考核上述1-6项。

  (二)小额贷款公司

  奖励总金额按全年发放贷款总额的0.05‰计发。各项考核指标按奖励分配比例考核计奖。

  1.全年发放贷款占50%。按各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

  2.增资扩股额度占15%。按各公司实际增资扩股额占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

  3.向银行融资额度占10%。按各公司实际融资额占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

  4.金融创新占10%。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

  5.监管考核占1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

  6.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市领导批示可给予相关机构获奖金额10%的追加奖励。

  7.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由考评组考评扣减相关机构最多10%的获奖金额。

  (三)金融监管机构

  奖励金额按银行机构的平均数计发。

  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

  2.其它考核指标由考评组考核评定。

  四、区(县)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获奖励由市级承担50%,区(县)承担50%。

  五、考核奖励对象为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到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兑现给各金融机构。

  六、其他考核要求及考核程序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51号)文件执行。

  附件1:
  2011年银行金融机构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亿元

         机     构

     全年新增贷款目标

农发行

6(含政策性挂帐因素)

工 行

15

农 行

9

建 行

12

中 行

6

农信社

19

商 行

7

邮 储

4

兴 业

10

交 通

7

招 商

5

元 通

0.8

合 计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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