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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落实货币政策,促进银、政、企合作。

  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设和发展。

  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泸州银监分局

  ①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

  ②加强金融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③加强银行网点设施建设,推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设和发展。

  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金融办

  ①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

  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小贷公司新批筹建和新增贷款目标。

  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增担保能力和担保余额增长目标。

  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

  ⑤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成金融生态县建设任务。

  ⑥构建银、企、政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与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对接活动。

  ⑦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计奖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银行机构

  奖励总金额按新增贷款总额的0.1‰计发。各项考核指标按奖励分配比例考核计奖。

  1.全年新增贷款占50%。按各银行实际新增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

  2.年末贷款余额占10%。按各银行实际余额占总余额的比例对应计奖。

  3.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占10%。按各银行实际贷款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

  4.新增涉农贷款占5%。按各银行实际贷款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

  5.新增表外融资占10%。按各银行实际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

  6.存贷比占5%。存贷比未达到50%的不计奖。超过50%的按所占超出总数值的比例对应计奖。

  7.金融创新占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

  8.网点设施建设占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

  9.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市领导批示可给予相关机构获奖金额10%的追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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