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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1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关于实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鲁政字[2010]3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部门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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