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4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4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枣政发[2011]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 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7月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的15%由市级财政负担,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的25%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25%,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市)各负担50%予以解决。对计划生育家庭等困难群体由区(市)政府具体制定优惠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