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市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及生产许可工作;监督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及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十六)市旅服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拟订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八)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检测监管;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市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指导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其危害及影响。
(二十)市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一)枣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向枣庄市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枣庄市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