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领取凭证》(见附件8);
(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发生变化时,见习基地应于当月末向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9)。
第十九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10),供见习人员求职应聘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录用的见习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就业见习检查评估机制。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检查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基地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比例大的见习基地和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受表彰见习基地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