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见附件2)。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向用人单位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批准书》(见附件3),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见习基地名单。见习基地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末填写《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报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条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时间3年以内。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提交下列材料:
  (一)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校毕业生报名和就业见习岗位登记情况,组织就业见习推荐、供需双向选择等活动,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进入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要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6),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等,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习人员财政专项补贴审批表》(见附件7);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