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就业见习信息平台,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核拨见习补贴;
(五)指导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市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各区、县领导小组和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本区、县就业见习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的申报;
(二)做好本区、县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做好本区、县见习岗位、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本区、县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本区、县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初审与上报工作;
(六)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见习基地的规模和布局要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其设立方式有两种:
(一)拟申报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向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见习基地。
第六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有长期承担就业见习工作意愿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拟提供见习岗位的技术要求和业务内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能力水平;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门的就业见习指导人员和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见习人员计划留用率不低于30%。
第七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