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促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管理与评估、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